時間:2025-08-0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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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谑腥嗣裾“l《??谑谐擎偵罾幚碣M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辦法》共17條,條文設置基本保持原《辦法》基本架構。與原《辦法》的16條相比,新增2條、刪除1條、修改13條、保留2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擴大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原《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市繞城高速以北地區(不含自來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農村居民)、繞城高速以南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但隨著城市發展,繞城高速以南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也出現不少企業、工廠產生的生活垃圾需要環衛部門提供收集、運輸服務,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這部分單位或者個人也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此,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在前款規定范圍外,凡使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含農村居民),也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p>
(二)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和部門間協作配合機制。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指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部門之間溝通不夠順暢的問題,第五條還規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各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時開展征管信息比對,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征繳。
(三)為今后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模式創新預留改革空間。刪除了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開展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規定,在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創新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改進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p>
(四)進一步細化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管理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非稅收入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p>
(五)進一步明確對欠繳生活垃圾處理費行為的追繳責任。為解決原《辦法》中的追繳責任不明確問題,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將欠繳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谑谐擎偵罾幚碣M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海府辦規〔2025〕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海口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十七屆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谑腥嗣裾k公室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谑谐擎偵罾幚碣M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費)包含垃圾收集、垃圾運輸、垃圾終端處理三方面的費用,不包含清掃保潔費用。
第三條 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北地區(不含自來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農村居民)、繞城高速公路以南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凡使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含農村居民),也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指導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核量征收的有關工作,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市財政、價格、民政、綜合行政執法、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統籌協調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等事項。
環境衛生、稅務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時推送費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時開展征管信息比對,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征繳。
環境衛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樣化的宣傳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政策、規定的知曉率。
第六條 市價格、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需要,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制度,健全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創新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改進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應當根據本市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綜合考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居民收入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并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制定和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前應當舉辦價格聽證會。
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按收繳對象類別采取水消費系數法征收。自備水源用戶以及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物流園區、工廠等不適用水消費系數法計算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特殊垃圾產生用戶,按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征收。
前款規定的收繳對象類別是指按不同類別的水消費者垃圾產出率不同而劃分的居民、行政事業、工業、經營服務、特種行業等5個類別;水消費系數是指每消費1噸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者生活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九條 采取水消費系數法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委托收取水費的供水單位,按照水費收取方式收繳,并開具繳款憑證。供水單位按委托代征協議規定時限向稅務部門申報解繳費款。
用水類別屬于混合型性質的水消費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供水單位界定其不同性質的水消費比例,分別按不同的對象類別收繳。
稅務部門委托供水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約定的代收手續費不得超過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2%。
第十條 按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收繳對象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核定其應繳費款,收繳對象依據核定文書,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由稅務部門開具繳款憑證。
按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再通過水費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供水單位誤收的,應當予以退還。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非稅收入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申報垃圾處理費用。
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申請,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核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申報的垃圾處理量,依據考核指標進行考核,市、區財政部門要保障垃圾處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烈屬、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寡老人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光榮院及中、小學校),按征收標準減半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國家有關政策對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符合減征、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憑相關有效證件和材料,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免征、減征證明后,征收或者代收單位憑證給予免征或減征。
第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將欠繳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或者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稅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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